利用POS机套现或者倒卡
看似没有交易行为
实则已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
2021年8月,薛某某购买了一台POS机,并通过POS机先后从本人持有的多张信用卡内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或者“倒卡”,累计金额150万元。
有人会认为,使用POS机套现自用,目的不在于营利,没有经营行为,只要按时还款对银行的实际资金损失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实践中俗称的“套现”行为,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取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对于即持有POS机又持有信用卡的行为人而言,在刷卡时,其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详见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863号案例)。
本案中,薛某某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是银行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控制、跟踪,使银行资金处于高度风险中,本质上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薛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不管是给自己套现,亦或是给他人套现,都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广大信用卡持有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和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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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当代优秀律师”、“贵州省优秀律师”、 “贵阳市优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贵州大学哲学学院兼职教授、民建贵州省委二支部支委、民建贵州省委企业委员会副主任、民建贵州省委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咨询专家、贵州省律师协会理事、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智库专家、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特邀司法监督员、贵州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法援导师、贵阳学院法学专业校外导师。
王克春律师从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经济、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以及各类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还担任数十家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大型集团公司、建筑房地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除有丰富的刑事辩护、各类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企业兼并、转让、破产、资产重组、公司改制等法律诉讼实务执业经验外,尤其侧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增资扩股、项目融资、公司重组、公司上市等非诉领域的代理策划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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