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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 用POS机刷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25-03-10 11:20:58 浏览次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5-03-10 10:48:01天津

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非法经营案件,贾某因违反国家规定,虚构交易刷卡套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于2020年1月办理POS机,商户名名称为"天津市XXX服装店"。贾某于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使用该POS机为本人及他人共计15张信用卡虚构交易、刷卡套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洗钱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使用金融工具,切勿因一时之利触犯法律。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POS机等支付工具的监管,防止其被用于非法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供稿:刑事审判庭
编辑:王欣欣
制作:王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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