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与某支付公司的业务合作,被告人吴某先从某支付公司购买POS机,并广泛招募业务员以代理形式加入,形成级别代理的组织架构,后对POS机进行编号再以更高价格出售、邮寄给相应的业务员,对外推销办理POS机。
此外,通过其他机构非法获取、购买有意向办理信用卡的客户信息,被告人吴某指示张某、严某(另案处理)按照地区划分将客户信息以每条30-35元的价格出售给下级业务员被告人曾某、胡某等。业务员则利用客户信息联系并与被害人见面。
见面后,各业务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办理一台或多台POS机,接着利用办理的POS机骗刷被害人每台一笔399元的激活费,不到一年时间,涉案金额就达到238万元。
2024年2月、3月、11月,检察机关分别对上述3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涉及案件3件。
(冠名商)
法院判决
目前,同安法院已审结该系列案2件,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曾某、胡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剩余1件14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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