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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POS机套现自用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赚手续费刑不刑? 发布日期:2025-02-28 11:02:01 浏览次数: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的现象。那么,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究竟该如何认定使用POS机套现为非法经营罪呢?


注册审核不严
39元押金、无需营业执照即可注册

7f13d5da9f3c8ea8b585aaa5347d51f4.png按照流程,只需缴纳一笔押金,个人就能免费办理一台POS机,在POS机上注册成为商户,通过信用卡刷卡或扫码的形式支付,就能将资金套取到自己的账户。在这笔虚假交易中,套现的持卡人既是支付方,也是收款方。


对于这样的套现方式,POS机代理商王华早已司空见惯,直言“POS机都是用来个人套现”。在王华这里办理一台POS机,仅需缴纳39元押金,POS机激活后即退,POS机一年额外的流量费是4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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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代理商王华称“信用卡套现没影响”。聊天记录截图


POS机代理商方辉收取的押金更高。方辉称,办理POS机押金是199元,注册成功后第一笔消费将自动扣除押金,此后每月需刷够1万元,连续12个月后将返还这笔押金。


网络平台上,POS机代理商并不少见,多个POS机代理商表示,可免费办理POS机,缴纳押金虽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但均会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在办理POS机几乎零成本的情况下,个人如何注册成为商户是问题关键所在。


“没有营业执照就走个特殊渠道,在系统上申请一下就能批下来,这个好弄。”POS机代理商田娜对贝壳财经记者称,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就能注册成为POS机商户。


“注册商户名字就随便编一个,照片随便拍一个,什么照片都行。”王华也称,无需营业执照就能注册成为POS机商户,审核并不严格。他表示,“注册类别可以选择餐饮或住宿,这都是银行‘喜欢’的类型。”


贝壳财经记者扫码进入王华给的商户注册小程序。该小程序功能包括中付、合利宝、恒信通、乐刷商户管理(入网),按照王华的指示,注册成商户需要点击恒信通,跳转至易付通小程序。


“易付通支付”公众号认证公司为北京恒信通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背后大股东是新三板上市公司易付数科。贝壳财经记者致电恒信通客服,对方称,“小微企业注册不需要营业执照,后续若提示上传照片需要拍一些门头照,在网上找或者随便拍一拍就行。”该客服称,商户注册是由恒信通公司审核,但基本上审核都能过,要求并不那么严。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恒信通曾于2021年因未按规定留存特约商户入网材料、未落实特约商户检查责任、未建立落实商户培训制度等被罚款302万元。



真实案例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的现象。那么,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究竟该如何认定使用POS机套现为非法经营罪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杨某购买了一台POS机,并通过POS机先后从本人及其妻子持有的信用卡内套取现金累计300余万元。最后,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立案侦查。???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POS机套取现金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应依照《刑法》进行处罚。根据自2022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二)第4点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综合以上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对本案的定性分析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杨某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其次,从“以卡养卡”现象滋生的根源分析,银行也有怠于监管的责任,将全部责任归于套取现金的杨某是有失公允的;再次,杨某的行为对银行的实际资金损失风险很小,甚至没有风险,社会危害性不明显;最后,侦查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并非错案,只是争议较大。有争议的,按照存疑不认定为构成犯罪才是正确的做法。???
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杨某客观上实施了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且达到情节严重以上的立案标准;其次,杨某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后,杨某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利用POS机套现案件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利用自己持有的POS机给自己刷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这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是银行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控制、跟踪,使银行资金处于高度风险中,本质上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利用自己持有的POS机无偿帮别人刷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刷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是部分商家惯用的犯罪手法,因此获罪的判例更是屡见不鲜。然而,还存在一种行为人帮他人刷卡套现,但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从中谋利的情形,该种情形的罪与非罪应该如何界定呢?
有案例表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POS机套现行为的非法性正体现于此,是否从中收取费用和获利不影响其非法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
持信用卡到别人的POS机上刷卡套现,持卡人不构成犯罪。



利用POS机替他人刷卡

套现赚取手续费

虚构经营交易

看似是稳赚不赔的生意

最终却令自己身陷囹圄

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曹某使用pos机非法刷卡套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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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用其丈夫吴某某的身份,成功申请入网A公司的POS机商户,并用其丈夫吴某某的身份登记注册没有实际经营的某日用品店。之后,被告人曹某某开始用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频繁刷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将刷卡银行费率0.58%提高到0.7%,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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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刷卡套现274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918.86元。所有刷卡均未发现信用卡逾期未归还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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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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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信用卡非法套现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广大商户及POS机持有人应合法合规使用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结语

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等于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不管是给自己套现,亦或是给他人套现,都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广大信用卡持有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和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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